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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9月16日

私刑 vs 法治

再講第一百次,不論政治立場,一個警察覺得對方犯法,可以拘捕他,但不可以毆打他,用暴力傷害到他,甚至讓他有機會終身殘障,這已經觸犯了一個文明社會最基本的法治與良知底線。

你覺得有人犯法,所以贊成警察用暴力懲誡?可惜法律賦予香港警察的權力只是執法,而不是判罪,更不是施行刑罰。何況香港的刑罰,頂多都是監禁,而並沒有任何一項是要對犯法者判以暴力懲誡的,即是市民現在所受到的對待,是已經超越了任何一個頭號重犯,因為無論罪行再重的罪犯,在香港都不可以受到這種對待。

簡單來說,現在警方所做的,已經完全凌駕了所有法律,司法機關,甚至政府所擁有的權力。

政治問題,政治解決;警方覺得有人犯了法,就是法律問題,應該交予法律解決。

從來沒有一個法治選項,是警察有權力用暴力解決。

2019年9月14日

是日文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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