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覺得有人犯法,所以贊成警察用暴力懲誡?可惜法律賦予香港警察的權力只是執法,而不是判罪,更不是施行刑罰。何況香港的刑罰,頂多都是監禁,而並沒有任何一項是要對犯法者判以暴力懲誡的,即是市民現在所受到的對待,是已經超越了任何一個頭號重犯,因為無論罪行再重的罪犯,在香港都不可以受到這種對待。
簡單來說,現在警方所做的,已經完全凌駕了所有法律,司法機關,甚至政府所擁有的權力。
政治問題,政治解決;警方覺得有人犯了法,就是法律問題,應該交予法律解決。
從來沒有一個法治選項,是警察有權力用暴力解決。
政治問題,政治解決;警方覺得有人犯了法,就是法律問題,應該交予法律解決。
從來沒有一個法治選項,是警察有權力用暴力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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